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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导读 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号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用工管...

住建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号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用工管理,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意见》对于从事转租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其经营的房屋信息纳入所在城市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笔租金收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因市场变化引起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给房屋所有人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要求,各地要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纳入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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